在建筑行業,關于
CAD軟件中有很多專業的詞語,為了讓大家在
CAD建筑繪圖的時候對這些更了解,我們整理了關于建筑行業的相關詞語,供大家參考。
1、建設用地面積: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
2、建筑面積:
指建筑物外墻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3、建筑物基底面積:
指建筑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筑外墻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4、使用面積:(套內)
使用面積包括墻體結構面積在內的直接為辦公、生產、經營或生活使用的面積和輔助用房的廚房、廁所或衛生間以及壁柜、戶內過道、戶內樓梯、陽臺、地下室、附層(夾層)、2.2米以上的閣樓等面積,如墻體屬兩戶共有(即共墻),其所屬面積由兩戶平均分攤。
5、公用建筑面積:
建筑物內可供公共使用的面積,包括應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和不分攤公用建筑面積。
6、公共面積:(公用)
公共面積指建筑物主體內,戶型以外使用的面積,包括層高超過2.2米的設備層或技術層,室內外樓梯、樓梯懸挑平臺、內外廊、門廳、電梯及機房、門斗、有柱雨蓬、突出層面的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公共面積其產權應屬建筑物內參與分攤該公共面積的所有業主共同擁有,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7、公共面積分攤:
每戶(或單位)應分攤的公共面積按如下原則進行計算:
(1)有面積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應按其文件或協議進行計算;
(2)如無面積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使用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即:每戶應分攤的公共面積=應分攤公共面積×每戶使用面積/各戶使用面積之和
8、使用率:(得房率)
房屋使用面積(含墻體)與建筑面積之比。
9、容積率:
指項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建筑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的面積之比。
10、三通一平:
指土地在發展基礎上達到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的標準。
11、七通一平:
指上、下水通、路通、電訊通、煤氣通、電通、熱力通、場地平整。
12、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數):
建設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13、綠地率:
建設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綠地面積的計算不包括屋頂、天臺和垂直綠化。
14、綠化覆蓋率:
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綠化種植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15、夾層:
在一個樓層內,局部增設的樓層。
16、裙房:
指與高層建筑相連的附屬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
17、標準層:
指建筑物內主要使用功能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樓層。
18、設備層:
指專用于布置機電設備等的樓層。
19、結構轉換層:
建筑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轉換層。
20、坡層頂建筑高度:
坡層頂建筑物當屋面坡度超過四十五度(含四十五度)時,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頂的二分之一為止;當小于四十五度時,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頂最高處。
21、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22、建筑物內各層的層數排列:
1、室內設計標高為正負零的樓層,按排列稱為一層(建筑設計文件中應按樓層順序標注建筑層數,不得將一層標注為首層或底層),第一層樓板以上稱為二層,按此規則類推至建筑的最高層數。層高不大于2.2米時不計層數。
2、室內設計標高正負零下面的一層,按排列稱為地下一層,地下一層樓板以下稱為地下二層,按此規劃類推建筑物地下室最低層數。
23、電梯:
電梯數量、容量和速度表
24、建設用地邊界線:
即業主(開發商或土地使用者)所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邊界線。它由使用權出(轉)讓合同明確規定:在使用證中標明并經房地產產權登記,具有嚴謹的法律意義。該線指明了因土地使用而引起的人與人之間一些被法律認可的行為關系,側重于強調土地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的財富屬性和經濟責任,規定出使用權所有者對土地壟斷使用并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辦限。在土地私有的西方國家,一般稱之為地產線;在我國長期計劃經濟的土地使用權用模式下,土地使用的經濟責任主要體現在征用土地時的動遷、安置、賠償等經濟關系,該線被稱為片地線;根據我國現行土地有償使用權用制度,該線可稱為土地產權線(簡稱地產線)或建設用地邊界線。
用地邊界線是場地的最外圍邊界線,它限定了使用權的空間界限,以及由此連帶的相關經濟責任,是場地空間限定的基礎。當用地邊界線范圍內有公共設施(如城市道路)用地時,必須首先保證公共設施的使用。因此,地產線并不是對場地可建設使用范圍的最終限定。
25、道路紅線:
1、道路紅線與城市道路用地
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有地的規劃控制線。一般在城市規劃中明確劃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條件圖中標明。城市道路包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住區級道路等,每種道路用地都包括綠化帶、人行道、非人行道、隔離帶、機動車道及道路叉路口等組成部分,由城市的市政、道路交通部門統一建設管理。
2、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
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的關系有如下三種:
第一,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重合,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相連。這是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最常見的一般關系。
第二,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過場地。此時場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屬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場地內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場地的建設使用范圍以道路紅線為界限。
第三,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分離,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不相連。這時,場地必須設軒通路與城市道路相連,通路的最小寬度除應滿足場地的使用功能要求外,不定期應滿足不小于4m×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規定。
3、場地與城市道路(紅線)相連。其連接部分的位置與最小長度,應滿足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交通聯系的需要和消防車輛的通行要求,并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要求。
人員密集建筑的場地與城市道路的連接尚須滿足下列要求:
首先,場地應至少一面鄰接具有足夠寬度的城市道路,以保證人員疏散并不影響城市正常交通。
其次,場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筑規模或疏散人數確定,并至少不小于場地周長(不包括被城市道路用地占用部分)的1/6。
再次,場地應至少有兩個以上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相連接的)出口。
4、道路紅線對場地建筑的限制
道路紅線是場地與城市道路用地在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空間界限,建筑物的臺階、平臺、窗臺等建筑突出物不允許突入建筑紅線,建筑特的地下部分或地下建筑、建筑基礎以及地下管線也不允許突入首路紅線。
但屬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臨時性建筑,如公共廁所、治安崗亭、公用電話亭、公交調度室等等,經當地城市規劃產管部門批準,可突入道路紅線建造。而建筑的騎樓、過街樓、空中連廊和沿道路經線的懸挑部分,其凈高、寬度等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統一規定,或經規劃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建造。
5、允許突入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
根據規定,在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規定與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窗罩、活動遮陽、雨棚、挑檐等建筑突出物突入道路紅線,但是該突出物必須與建筑本身有牢固的結合,且建筑與其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其突入的高度和寬度還須滿足下列要求: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2m以上允許突出突度不大于0.40m的窗扇、窗罩;2.50m以上允許突出寬度不大于人行道寬減1m且突出寬度不大于3m的活動遮陽;3.50m以上允許突出寬度不大于1m的陽臺、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等;5m以上允許突出寬度不大于人行道寬減1m且突出寬度不大于3m的雨棚、挑檐。
(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2.5m以上允許突出寬度不大于0.40m的窗扇和窗罩,5m以上允許突出寬度不大于1m的雨棚和挑檐。
以上關于CAD建筑行業的相關詞語,對于這些比較專業的詞語更多的了解也有助于更好的繪圖,大家需要掌握。